信用丽水典型案例分享之二

案件一
丽水市莲都区某某美容院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水市莲都区某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员工开展拓客促销培训,并要求员工将活动现场图片发布到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启动主题为“美尚社交季·心动开盲盒暨198元全民预约竞抢网红神车”的拓客促销活动。该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销售198元喜拼卡,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美享卡,第三阶段直播抽奖。活动期间,当事人仅明确公布了第一阶段活动内容,即邀请朋友参与消费198元,可获得店内护理项目服务(3项)和到店礼、拼团礼,还可预约抢购五菱宏光mini“网红神车”、苹果iPhone13等盲盒抽奖礼品,但未明确公布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美享卡活动内容,也未明确公布第三阶段直播抽奖时间、奖品数量,以及需第二阶段售出120张美享卡才开奖等信息。2022年4月24日,该局对当事人上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立案调查。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198元喜拼卡223张,2980元美享卡29张,涉案金额达1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了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品数量等信息。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2022年7月1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件二
丽水市莲都区高某某理发店

违法发放预付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莲都区经济商务局移送线索,查获莲都区高某某理发店违法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行为。经查明,当事人高某某及其员工从2021年11月2日开始,通过店内推销方式,向消费者售出2588元、3888元金额不等的记名会员卡,用于消费者到店理发的消费抵扣。并在莲都区经济商务局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向消费者推销记名会员卡,累计售出30余张,销售金额20余万元。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在其店门口张贴将于2022年1月28日停业的通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责令当事人在停业前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相应预付款或继续提供约定服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并于2022年1月27日停止营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从事理发服务的经营主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未满六个月就向消费者推销记名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大部分的记名会员卡金额超两千元,且终止经营活动未提前三十日通过发布告示、电话等方式联系告知消费者,并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2022年6月16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款8万元。

案件三
龙泉市某副食品批发部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龙泉市市场监管局在校园周边联合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店在货架上摆放的同款“双汇”火腿肠标注着两种不同印刷格式的生产日期。根据线索,6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龙泉市某副食品批发经营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1台有明显使用痕迹的多功能触屏喷码机及1瓶快使用完的“香蕉水”,并在仓库内发现大量过期食品。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3月购买多功能触屏喷码机、“香蕉水”等工具,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或过期的火腿肠、方便面等食品抹除原生产日期,并重新打上虚假生产日期后再次销往其配送的下游超市、副食品店。同时,该局执法人员在其负责配送的15家商超中发现有被篡改生产日期的老坛酸菜牛肉面、统一方便面、汤达人方便面以及不同规格或名称的双汇火腿肠等30余种食品共742件,货值金额2000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回收临近保质期和过期食品,在抹除食品的生产日期后,用喷码机重新喷上新的生产日期,售往下游商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2022年8月10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青田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火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7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青田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火腿切片。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9月开始委托湖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加工火腿切片共5052袋,加工价格为0.8元/袋,火腿切片均为定量包装,规格为30g/袋、40g/袋、50g/袋,上述火腿切片外包装上均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至案发,该公司已售出所有的火腿切片,货值金额为97775元,违法所得为1741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火腿切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云和县裴某某等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服用了从微商购买的“马抬头补肾丸”后出现头晕、血压升高等不适症状,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人提供的样品进行送检。经检验,“马抬头补肾丸”中含有药品他达拉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2021年10月,该局与云和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对涉案食品、人员及相关行为开展调查。2022年3-6月,专案组分别前往南宁、钦州,温州、商丘、郑州、上饶等地对生产窝点、主要分销商、原材料供应商开展收网行动。在广西南宁销售窝点,将犯罪嫌疑人裴某某抓获,查获名为“马抬头补肾丸”“凤摆尾”等11种产品共计1万余颗,货值近1000万元,并在各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共12人。经对上述11种涉案产品送检,其中10种产品检出有非法添加盐酸二甲胡、格列本脲、双氯芬酸钠、他达拉非、西地那非等药品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产品中添加非法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云和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云和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1月16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裴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70万元。

案件六
庆元县胡某某

销售假冒高档白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7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和前期暗访排查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分别对当事人胡某某位于庆元县濛洲街道兴贸路庆元县某酒业批发部、庆元县某小区地下二层车库、庆元县屏都街道某快运点进行突击检查,共依法扣押涉嫌假冒52度五粮液酒568瓶、53度茅台酒309瓶,案值160余万元。经调查,当事人胡某某系庆元县某酒业批发部经营者吴某某丈夫,为实际经营者,并通过该批发部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酒品。至调查终结,当事人胡某某未能说明货物来源,也无法提供相关购货凭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利人对上述高档酒品进行鉴别,证明均为假冒。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胡某某购进并销售的茅台、五粮液酒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法证明为合法取得并如实说明提供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额巨大,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罪。2021年12月29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2年10月10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案件七
缙云县朱某某西医诊所

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1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缙云朱某某西医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诊疗室的柜子中存放着大量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经查明,当事人除日常全科医疗服务外,还现场自行调制膏药制成膏贴用于敷贴病人穴位,治疗疼痛、头晕、感冒、消化不良等疾病。经反复排查筛选,最终确认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共制成膏贴472贴,收费合计6155元。检查发现当事人除了使用过期药品之外,还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使用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过期药品制作成膏贴给病人外敷、销售过期药品等做法均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对涉案药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以及使用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同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8日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6.6155万元并没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
遂昌县杨某某、张某某

定制使用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

进行货物计量结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8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遂昌县中央首府路边摊贩购买榴莲时发现存在缺斤少两情况。经查,流动摊贩杨某某、张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从金华定制了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该计价秤能通过“M1”“M2”“M3”“M4”“防抖”“计数” 等按键进行称重作弊,使秤表显示重量比实际重量上浮,上浮比例为10%至60%。该秤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具有易被用于欺骗性使用的特征,不符合要求。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当事人销售的榴莲时,电子计价秤称重显示为7.5斤,而货物实际重量为5.8斤,重量上浮比例近30%,属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定制和使用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在销售榴莲时欺骗消费者牟取违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功能的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44.2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
松阳县某金行销售假冒名牌饰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3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松阳县西屏街道太平坊路松阳县某金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店内销售标有“H”“BVLGARI”“Cartier”等涉嫌假冒商标标识项链、吊坠饰品共计15件,案值7.46万元。经查,当事人潘某某于2021年分两次从广东省深圳市万山区珠宝市场以1850元/件、825元/件不等的价格购进上述标有“H”商标标识以及品名为“爱马仕HERMES金合成立方氧化锆750项链”等饰品16件,放在其经营的松阳县某金行的货柜销售。以1425元/条的价格销售品名为“梵克雅宝VAN CLEEF&ARPELS金750白贝母项链(标价2851元)”1条,其余15件未售出。当事人购进上述项链、吊坠等饰品时未索取供应商资质材料及相应票据。上述饰品经相关权利人鉴别均为假冒。

【法律依据及处罚】

爱马仕HERMES、卡地亚CARTIER、宝格丽BVLGARI、香奈儿CHANEL、梵克雅宝VAN CLEEF&ARPELS等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价格不菲,当事人作为珠宝首饰经营者,无法证明上述商品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2022年9月7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15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饰品),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件十
景宁县沈某某便利店

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日化用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景宁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某店铺和该县某小区地下车库进行突击检查,共依法扣押假冒雕牌、蓝月亮、舒肤佳等知名品牌日化用品4.65吨,货值8.5万元。经查明,当事人沈某某以其经营便利店的名义,于2022年6月13日与景宁县某公司签订采购劳保用品合同后,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购进蓝月亮洗衣液(3KG/瓶)772瓶、雕牌透明皂(202g/块×2)3120粒、舒肤佳沐浴露(720ml)396瓶、舒肤佳香皂(125g/块)756块等,支付货款2.09万元,并将上述商品藏匿于其临时租用的景宁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某店铺和其居住小区地下车库,准备销售给相关单位。上述商品经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利人鉴别均为假冒,当事人对鉴别结果未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为牟取暴利,明知上述日化用品为假冒商品,仍低价大量采购并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巨大,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7月,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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